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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 贷款 担保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2-10-16 09:00:44 作者:房产贷款网 点击:

苏州公积金 贷款 担保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园区经济社会繁荣,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园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公园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出借人。

第四条 园区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具有住房抵押贷款资质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担。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园区业务受托银行另行公告。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借款人同时借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苏州公积金 贷款 担保,公积金中心为合并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条 职工在苏州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住房来源经园区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员工在苏州市内自建、改建、大修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员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职工在申请贷款当月前的规定期限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收购价款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实施贷款担保;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还贷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不使用园区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

(六)住房未发生或者已经还清的;

(七)园区内的住房公积金已用于购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普通专户中的存款足以支付本人实际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存存款。保险和公积金(以下简称我的养老金预提存款);

(八)其他规定的条件。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类从业人员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障综合计划人员在本条例施行后购房,仅使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放使用前累积的养老金存款金额。支付房款并用余额偿还购房贷款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就职工而言,共同购房者包括购房者的配偶、购房者的父母(包括公公、岳母或岳父、母亲)和购房者的子女(包括伴侣)。共同借款人仅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包括岳父、岳母或岳父、母亲)和子女(包括配偶)。

第九条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或自建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借款人申请期限短于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最高年限将根据园区房价、职工购买能力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条 配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一)限值应同时满足以下限值标准,以最小的为最大限值:

1、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2. 比例不得高于房价总价×贷款比例;

3、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二)共同借款人(包括在苏州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符合第七条第(一)、(五)、(六)、(七)项的条件。可以结合起来计算贷款金额。

(3)购买带loft的房屋,如果购房合同(协议)中规定了loft的价格,贷款金额可以按购房总价计算。

(四)员工经过苏州行政区域的次数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发生法定利率调整的,对于法定利率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继续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1日起,按相应利率等级执行新利率。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苏州信用贷款,一次性偿还本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2)实施和两种方式苏州公积金 贷款 担保,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普通房或自建房: 1.借款人的公积金卡、身份证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据);如为共同投资购房苏州垫资过桥,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2、《商品房销售合同》;自建(改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房屋(包括第三方)必须经过评估 与该机构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3、购房首付证明;4、借款人如已还清贷款,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算证明。(二)购买现房: 1、借款人的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如为共同投资购房,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部门出具的公安(公证)证明)。2、购房首付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时效: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苏州公积金 贷款 担保,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预付首期价款之日起至规定的全额支付价款之日止。在合同中。(二)购买现房成套房屋,自签订现房买卖协议、《现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苏州市现房交易资金托管存单》之日起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签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三)房屋自(装修)以来未竣工的,自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自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贷款的决定,并按照受理时间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贷款批准的,出具审批函,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贷款申请;(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批准。(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四)借款人持有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审批表,与指定承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担保方式分为三种,借款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机构提供担保;(二)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国债和国债(国家不能质押的除外)〉),或本外币定期存单的质押担保。承办银行;(三)以借款人名义或他人名义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以有价证券和定期存单担保,按银行规定的金额质押。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书面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住房贷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住所;(二)贷款人和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五)贷款还款方式及月还款额计算方法;(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公积金贷款合同范本由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考。

第十九条资金支付方式: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承办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房屋销售单位账户;(2)购买存量住房贷款,承办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3)自建住房贷款,如选择购房担保方式苏州汽车抵押贷款,承办行将贷款划转资金存入该机构的账户;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自建房屋承办人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对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公积金优先归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书面变更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重新计算剩余期限内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为提前还款日与贷款本金余额同档次。每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产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担保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和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成本。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提供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或者书面担保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期限自借款人将购买的自住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资源或者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依靠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因素承担担保责任的,机构应当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担保。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和免除借款人罚款利息的安排。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查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放和回收工作,收回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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